存货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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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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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7 20:59
不能,首先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存货的定义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 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不能作为存货。应该计入工程物资科目,在报表在建工程列示。这就引出了存货是流动资产,而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材料最后会资本化进固定资产是非流动资产,如果列示在存货在计算短期偿债指标流动比率的时候会误导报表使用者,所以不能作为存货。
委托方:
发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和运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消费税进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贷:银行存款
受托方:
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结论:委托加工物资中的委托加工物资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受托方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完成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即企业为加工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等作为受托方的存货核算。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给对方开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代销手续费冲应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不能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3.收到委托方开的专票,把货钱跟税钱给委托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
委托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4.把手续费给扣掉之后付钱,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
结论: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
建筑物:
a.自用:固定资产
b.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存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
c.出租:投资性房地产(无论房企还是非房企)
土地使用权:
a.自用:(1)房地分开单独核算:无形资产 (2)房地一起核算(无法单独核算):固定资产
b.出售:(1)房企:存货 (2)非房企(为了资本增值):投资性房地产
c:出租: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