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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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11:35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11:35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