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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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26
如果遇见债务人未按照借款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义务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十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及时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就即可。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
第一条 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