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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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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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3 14:54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第五条 市、县、城区*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六条 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含环道道路,以下简称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第七条 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他区域可以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城区*批准后实施。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需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方可经营。
*经营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给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零售许可的有效期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场所、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第十一条 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除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燃放烟花爆竹区。
各县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根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