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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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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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3:00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