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防疫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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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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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3 23:19
宝鸡防疫最新*具体入下:
1、11月11日以来有上海市旅居史,特别是11月15日以来有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区、青浦区旅居史的;11月17日-18日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财税博览会暨第四届FLF中国财税领袖前沿峰会”的;11月19日以来有苏州市旅居史的;11月21日以来有徐州市旅居史的;11月22日以来有杭州市旅居史的来陕返陕人员,请务必与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主动报告,主动配合辖区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凡近14天从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和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地市不同区域范围来宝返宝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等报告,积极配合属地落实分类健康管控措施;
3、请广大市民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常通风、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如非必须应减少跨区域流动。省外来宝返宝人员(含司乘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抵达目的地后第一时间主动前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以排除路途暴露或感染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