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守望相助嘱托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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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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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1:53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中国*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根据*保护儿童原则的规定,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利益,我国的《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人制度,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的义务,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是指对其进行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管教,以及安全保护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亦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这些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不仅是道德伦理上义务,更是法律层面的义务。
在此,更需要澄清一个误区,有些家长强调孩子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在我的身边,我就没有了监护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的监护义务不会因为孩子脱离你的身边,监护责任也随之暂时转移。换句话说,即使孩子不在你的身边发生了溺水事故,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依然要承担责任。
二、危险水域管理的法律义务
危险水域的管理者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法律上也称之为“注意义务”,即对其所属管辖范围的水域采取必要管理措施,防范儿童或成年人落入水中而出现意外。但作为家长必须明白,这种注意义务仅是一种手段义务,并非结果义务。所谓手段义务就是说管理者只要尽全力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常见的措施的设立警示标志,那么,即使发生了儿童伤亡事故,管理者是可以减轻甚至可以是免责的。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生活中,不管人们的防范措施如何严谨,也不能够绝对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以“结果义务”来苛刻的要求管理者,即不公平也做不到,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就只要求管理者尽到注意义务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边界。我国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三、作为父母如何防范自己的孩子溺水等意外损害风险
就儿童溺水事故来说,一般都是在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管范围情况下发生的,虽然危险水域的管理者可能由于他们未尽到注意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父母也难辞其咎,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孩子的父母,我们平时就应该经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坚决不去危险水域嬉戏,培养他们高度的安全防护意识。有些家长认为我们也经常警告孩子不要去危险水域玩耍或游泳,但孩子不听话,我们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理由不能作为家长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
学习守望相助嘱托心得体会
这些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深刻的认识到,这不仅是道德伦理上义务,更是法律层面的义务。在此,更需要澄清一个误区,有些家长强调孩子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在我的身边,我就没有了监护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的监护义务不会因为孩子脱离你的身边,监护责任也随之暂时转移。换句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