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借贷担保的问题,希望得到专业的回答,万分感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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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8:24
您说的“一保三年”,应该是银行的循环授信,借款合同期限是三年,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偿还后,可以继续贷款,第二次、第三次手续简便,不用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您说的这种情况,您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对还款要产生影响,并第一时间告之银行,这是正确的。银行应该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减少资金损失。但是,您最后表述,没有证据,您可以开庭审理时,提供人证,证明您当时告知银行了。
2、借款人在第二次、第三次贷款时,即便简化手续,不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银行仍然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的,包括查询借款人征信情况,如果银行没有调取征信,或者发现征信有问题,仍然为其发放贷款,这时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您应该承担多少担保责任,还需要实际考量。
3、您可以了解一下,借款人第二次、第三次贷款用途是什么,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果不是,可以用这条抗辩,银行没有尽职,您也会相应减少责任;如果借款人使用贷款涉嫌贷款诈骗,您还可以申请*认定合同无效,这时你承担担保责任最多为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祝您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