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2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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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3:36
你对*调解有多少了解?*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调解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调解的强制性调解强制性是指调解中由*依法决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调解程序或接受的调解内容,不以当事人意愿为条件。与调解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是否进行调解的自愿和达成何种调解协议的自愿,即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 相对,主要包括调解启动程序的强制性和调解内容的强制性。
(一) 调解启动程序的强制性
1. 强制调解
强制调解也称调解先行或调解前置,即当事人向*提起纠纷解决申请,必须首先经*调解后才能进行诉讼。
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调解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对提起的调解申请并不以起诉视之,无须交纳诉讼费用,称为选择调解,当事人也可径行起诉。但对于某些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先行调解,如不经调解就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称为强制调解。强制调解可以视为调解启动程序上存在强制性。
这种约束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性,即无论原告是否愿意,其必须经过调解后才能起诉;也不论被告是否愿意,其必须参加此项调解程序。当然,该强制性的主要约束对象还是原告。
作为与强制调解对应的制度,调解的强制性还表现为相反的一面,即不得经诉前进行调解的事项。对于下列情形“, 例外地得不经调解径行起诉,若声请调解,*亦得径以裁定驳回之。对此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包括:依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状况或其他情事认为不能调解、显无调解必要或调解显无成立可能的;经其他法定调解机关调解未成立的;因票据发生争执的;反诉的;向对方送达的 通知书 需要公告送达或到国外送达的。
2. 调解对被告的强制性
*调解的自愿原则属双方合意,即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 不能启动 调解程序。而对于上述强制调解而言,作为被动进入纠纷解决机制的被告,其亦必须进行调解。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决定受理的,被申请人也*参加调解。当然,调解决定对申请人也具有效力,但作为主动申请的一方,在启动程序上,其所受到的强制与被申请人在感观上是不同的。
(二) 调解内容的强制性
调解内容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系当事人合意之结果。然而,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经过调解主持人和双方当事人的努力,调解已经取得明显成果,距离达成协议仅一步之遥,此时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当事人不能达成最终的协议。
为了不使调解的努力付之东流,为了达到避免诉讼的目的,法律赋予法官决定调解内容、并形成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职权,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该调解即产生效力。
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17 条第1 项之规定:“关于财产权争议之调解,当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调解推事得征询调解人之意见,斟酌一切情形,求两造利益之平衡,于不违反当事人之主要意思范围内,以职权为解决事件适当之裁定”。
另根据418 条之规定,倘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此规定体现了调解实体内容的强制性。
由此可见,调解的强制性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当然,由于当事人异议权的存在,调解内容的强制性效果不及启动程序上强制性那么明显。启动程序的强制性突出体现了法律对调解特殊价值的考虑,也是调解强制性问题论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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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