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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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03:09
法律分析:2022年2月10日0时至2月15日0时,暂停医保实时结算(含医保电子凭证),包括本市、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的门诊、住院、购药等所有医保实时交易结算;停止互联网+医保结算、舒心就医等相关业务。
1、在系统切换停机期间(2022年2月10日0时至2022年2月15日0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需自费结算医疗费。
2、实时结算停机期间(2022年2月10日0时至2月15日0时)门诊费用需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参保人员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携带医疗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本人社会保障卡(含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本人银行卡至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重新进行医保结算。
3、对于2022年2月1日后新入院,且预计在停机后才能出院的参保人员(含透析),可直接办理自费入院,待“智慧医保”上线后再转为医保入院。
4、需在停机期间(2022年2月10日0时至2月15日0时)出院结算的,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于2022年3月15日后(最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携带医疗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社保卡(含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本人银行卡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零星报销。
5、浙江省本级患者停机结束后本人发起报销支付业务(即线上零星报销业务),2022.2.15-12.31之间患者也可去省医保窗口(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做零星报销。
6、业务经办停机期间(2022年2月6日0时至2月15日0时),我院综合服务窗口均暂停办理各类备案服务(规定病种办理、康复备案、转外备案、特殊用药备案等),待系统上线后恢复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