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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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3:11
古人说“食色,性也”,这是说人类有一些方面具有与其他动物一样来自生理遗传的先天性本能,如对食物、水和性的追求,以此维系人类的生存与繁衍。群组(包括“民族”)意识和观念并不是天生遗传而来,而是在后天环境中逐渐产生,明确和发展的。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中,有时需要把人类社会成员进一步划分为群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划分方法,而其划分的根据则各有各的实用性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各自“利益”不同的群组加以界定,并处理群组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人类社会中“群组”的划分,根据具体实用性目的可以有许多种方法,如划分为阶级、阶层,或者按种族、民族、种姓、性别,年龄,职业,*等划分,以及各类自发或非自发形成的组织群体。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这种划分是“实用性”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场景中应具体的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在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环境中,这种“群组”划分的标准和内涵可能会不一样;
第二,社会场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群组”的划分标准也会随之演变而不是固定不变,“群组”之间的边界也在变动,甚至会出现位于“边界”的重合,如族际通婚夫妇会对双方都有一定的认同感;
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场景中,不同划分方法确定的不同范畴的“群组”可能会出现部分重合交叉的现象,如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一定的年龄群体,同时又属于一定的职业群体和一定的民族群体。
对于一个国家内各种 “群组”的称谓,也存在几种情况:(1)、对于历史古老群组的称谓,是在本国社会发展与语言交流的过程中形成并沿袭下来,如中国对佛教僧人称为 “和尚”,对自秦汉以来中原的文化主体族群称为“汉人”,这些称谓都已有很久的历史。(2)、随着社会变迁,“引进”使社会结构中出现新兴群组,其称谓有可能借鉴来自其他国家同样“群组”称谓的翻译,如中国近代社会中出现的“资本家”“工人”“干部”这样具有特定含义的群组称谓。(3)、对于本国一些传统“群组”的称谓,也有可能会参照其他国家的类似群组的翻译而有所演变。
中国过去传统上把各个族群称做“××人”,后来开始称为“××族”或“××民族”,也是从国外翻译过来的“日耳曼民族”“大和民族”等族群称谓中借鉴而来。民族称谓,正如费孝通教授所说,有一个从“他称”转变为“自称”的过程,从整个民族族群来说是如此,而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如一个小孩子出生在多民族城市的回族家庭里,需要其他人(如父母,邻居,同学)告诉他,他是“回族”,与周围的汉族是不同 的,告诉他不同的地方具体是些什么,他才能逐渐建立起“我是回族”的相应意识,这一意识也会在周围一些汉族和回族人的不断“提醒”(善意或恶意)中保持下来或发生变化。如果一个小孩子出生在草原上的蒙古族家庭,周围没有其他民族的成员,也许只有到了一定年龄才从书本上和其他人那里了解到还有“民族”这种区分和其他民族的存在,得知自己是蒙古族的一员,至于蒙古族与其他民族究竟有什么不同,在他亲身接触外族人员之前,也必然是模糊的。存在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可以被人们察觉到的差别,可能很大很明显,也可能十分模糊,这样小孩子的民族意识也会随着族群差别的明显程度有着深浅或强弱的差别。如果父母属于族际通婚的情况,小孩子关于民族意识的获得和自身族群认同问题会依据具体情况(如父母之间的权威关系和生活社区的状况)而更为复杂。
梁启超先生曾说“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费孝通教授说“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就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或民族意识。熊锡元认为民族意识包括:“第一,它是人民对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第二,在与不同民族交往的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认识的关切和维护”。这里的第二个方面是第一方面的自然延伸,同时也说明在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他们的民族意识并不是抽象的,来自生活中的实践同时也表现在他们的行为之中,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感情汇集成群体的情绪,而群体的情绪又会反过来影响个体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注意从个人的感受来分析民族意识的产生及其变化,从心理学和个体与群体心态及其互动的角度来研究民族意识与行为,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民族”族群之间的差别是区分“民族”族群的基础,我们可以列举的主要差别有:(1)、体质差异(包括外貌,肤色,毛发,体形等,体质差异是与血缘关系的远近密切关联的);(2)、文化差异(最突出的是语言差异,其次是宗教差异,还有价值观念差异,生活习俗差异等);(3)、经济差异(传统经济活动类型,经济活动中不同的角色,分配方式中的本质,性差异等);(4)、居住地差异(不同的地域,或者同一个地区中不同的自然或人文生态区域,居住流动性等)。世界各国学术界对于民族区分的标准,大致与此相同,在我们把一个族群与另一个族群做对比时,它们之间可能同时存在着一个以上的差异. 而且由于历史上或近代各族群之间所发生的密切交往和行政区划的复杂变化,出现了许多“混合型”族群或某些族群中存在着一些“混合型”部分,这就使得族群鉴别和差异分析变得更为困难。
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最容易注意到的人们之间的差别是体质差别(长得一样不一样 ),其次是语言差别(说话能不能听得懂),再其次是生活习俗差别(穿衣,饮食,器具等方面 是否不同),经济活动中的差别不是小孩子容易观察到的,他们对于居住在其他地域的另一些族群也很少有感性接触的可能。正是在这些实际观察中并在成年人的启发教导下,小孩子们会逐渐产生对一部分人的“认同意识”(即认同为“自己群体”)和对另外一些人的“分界意识”(即区别为“其他群体”),除了自身的感性了解之外,通过大人的讲述和阅读书籍也可以使小孩子获得有关民族及其特征的抽象知识和自我民族意识。
正因为中国绝大多数民族之间在体质外表上没有明显差别,又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交流,经济交流,人员交流历史以及一定程度的族际通婚,中国各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意识与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情况比较是相对淡漠的,汉族作为一个在几千年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族群复合体”,民族意识是很淡漠的,其余那些能够讲汉语并与汉族生活习俗 差别不大的少数民族成员,民族意识也比较淡漠。总之,一个族群与周围其他族群具有差别的方面越多,差别程度越大,它的民族意识也就越强;反之,差别越少越不明显,民族意识就越淡漠。一个民族内部,根据其人口居住地点的环境和与其他民族交往融合程度的不同,各部分成员的民族意识的强弱也会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所以应当把一个民族的成员们具有的民族意识的状况,看作是十分复杂,各自不同和不断变化的,而不是整齐划一的。 在实际社会当中有了族群的划分之后,在族群整体这个宏观层次和具体成员这个微观层次上都会存在“族群身份”对他们(他或她)的利益所产生的正面(积极)或负面(消极)影响这一问题。社会学家在把“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的概念运用到族群关系时提出了“民族分层”(ethnic stratification)的概念,说明在许多多民族国家里,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以民族族群为基本分野的社会阶层划分,即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各个民族群体之间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别。
一些族群由于种种原因而占据了社会中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族群则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存在着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民族歧视,如美国和南非长期实行的种族歧视*,马来西亚的马来人和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那些存在着民族不平等和歧视*的国家,在那些虽然在法律上承认民族平等但事实上存在着“民族分层”现象的国家,无论是占优势的族群,还是占劣势的族群,都会为捍卫或争取自己族群的利益而斗争。
一个人属于哪个族群,仅仅具有这一身份就会使他在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中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在利益和机会分配方面的族群差别越大,族群之间歧视的程度越严重,优势族群捍卫自身特权和劣势族群力图改善自身状况的愿望也就越强烈。在这种以族群划界的利益分配中,各个族群都把增强民族意识作为加强自身凝聚力和团结的手段,民族的象征性意义也在这种斗争中最鲜明地表现出来。
民族优待*,在具体实践中是一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在一些国家(如以前的南非)是占优势的民族(白人)保持自身优势的手段,在另一些国家(如中国)则是占优势的民族(汉族)通过对其他少数民族的优待而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的在*,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民族差别的手段。两者的目的与后果截然不同,但在实践中所体现的都是族群间的不平等。在群体之间为争取各种利益而相互抗争时,每个族群都会涌现出一些领袖人物,他们力争使自己被本民族和社会其他部分接受为本民族利益的代表者。
族群领袖的利益与其所属族群的利益存在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当族群的状况改善和提高时,领袖作为族群成员之一也获益。同时,作为族群领袖,他们在代表族群抗争和奋斗时也可能得到个人特殊的*或经济利益。领袖与本民族民众之间存在着多种互动关系。领袖为了争取与巩固本族民众对他的支持,也会关心本族民众,为他们争取利益。由于这些领袖人物在*中的权力增大后,可能会惠及所代表的族群,所以民众中也有拥戴和支持本族群领袖的动力。在族群代表人物中不乏真正的民族领袖,他们视本族整体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并不惜为此牺牲一切。但是,也有一些人以争取民族利益为旗帜,使自己成为各方面认可的族群代表人物,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在*的*格局中得到一定的地位,改善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在与*之间的关系中,这些个人可以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面得到利益,如果与*合作,他们可以在*或议会中得到位置;如果作为反对派而活动,则可以从敌对的外国*那里得到*和经济上的支持与资助,在极端的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或内战中,甚至有可能成为新政权的领袖而掌握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