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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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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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6:26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财产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