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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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30 21:21
不可以
一、根据《征兵*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1、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2、第九条对*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
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二、征兵期间的*审查工作:
1、第二十四条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2、对预征对象*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审查合格者。
(2)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3)*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4)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5)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审查,签署*审查结论意见。
(6)各级负责*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扩展资料
*复查与退兵:
1、第三十一条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2、第三十二条经查实确属*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批准,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部队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兵*审查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