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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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8
编敕是宋代常见的立法活动,亦是宋代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即是宋代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对宋代社会关系的直接、具体的反映。
1、宋代"以敕破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
宋代的编敕在法制史上提供了一个法律实际应用的先例,采用了灵活的法律形式来弥补常法的不足,使得宋朝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非常能适应宋代阶级矛盾、*尖锐的局面。同时也让我们发现了此方式的局限性,有利于当下法制工作的正确开展。
2、宋代编敕出现说明的问题。
虽然宋初就已经制定了《宋刑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宋刑统》已经满足不了*经济生活对法律领域的要求,新问题大量出现,社会矛盾激化,《唐律》、《宋刑统》等已有的法律规范都无力解决,因此皇帝发布了大量诏敕。
元丰修敕之前,不仅法典体系混乱,而且元丰编敕之前的数次编敕都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混合,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这样再有的情况下,可能因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刑罚轻重不同,不利于司法官量罪定刑,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
扩展资料
宋代法规形式
1、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的指示或决定。令日多,为了便于保存和官吏检引,需要汇编成册,这就是编。宋代编敕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编活动。
据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载,宋代编主要有:《建隆编敕》4卷;《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25卷,后来因“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
《咸平编敕》12卷;《景德编敕》15卷;《大中祥符编敕》20卷;《天圣编敕》12卷;《景编敕》44卷;《庆历编敕》(卷数不详);《嘉编敕》18卷。上述编敕都早已散失。元丰(1078~1085)以后,单独的编敕几乎不见,往往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2、条法事类
《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初,因、令、格、式合编在一起,内容庞杂,不便于官吏检引,令“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总门33,别门420。
宋宁宗(1194~1224在位)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据《玉海》卷六六记载,共437卷。此书现存,但有残缺。宋理宗(1224~1264在位)时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
按《宋史·刑法志》,淳祐十一年(1251)又根据庆元法与淳熙法对新书进行修订,修改了140条,创入400条,增加50条,删去17条,共430卷。这是宋代最后一次规模较大的法规编纂活动。宋度宗(1264~1274在位)以后无所更动。
3、断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多引例断狱,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宋王朝为了杜绝弊端,崇宁元年(1102)曾对断例进行编纂。将与法令抵触的内容删去。
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据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议,将绍兴(1131~1162)以来的断例分类汇集成书,名曰《乾道新编特旨断例》。
该书收例547件,共64卷,其中名例3卷,卫禁1卷,职制3卷,户婚1卷,厩库2卷,擅兴1卷,贼盗10卷,斗讼19卷,诈伪4卷,杂例4卷,捕亡10卷,断狱6卷(《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宋代断例现在都已亡失。
4、指挥
原是*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
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令并行。《宋史·刑法志》记载,绍兴十年(1140)秦桧专权,“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至与成法并立”。后来虽然申明“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实际上往往仍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标准。
5、申明
*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的,称“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6、看详
*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
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宋代法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8
第一,从立法上看,律和敕是宋代的两种主要法律形式,它们的作用和效力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关系,经过了以敕补律、敕律并行到以敕破律、代律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阿云之狱这一案例中,敕主要是用来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律文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9
第一,从立法上看,律和敕是宋代的两种主要法律形式,它们的作用和效力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关系,经过了以敕补律、敕律并行到以敕破律、代律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阿云之狱这一案例中,敕主要是用来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律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