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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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3:02
一、质询案不属于议案。议案是指要求*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向*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主要有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案不是议案,因为它不是要求*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议案的程序性要求同样适用于质询案”显然是不对的。
二、主任会议对质询案和议案的决定权和提请权不同。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布尔同志所说的“难道‘决定’就是一定要提出?难道有提请权就一定要提请?”对议案而言无可厚非,但对质询案就完全不对了。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质询案的提出权是常委会组*员的权利,而主任会议的决定权不是作不作决定,而是决定的内容。主任会议的提请权是指可以将质询案提交常委会会议,也可以不提交常委会会议,与决定权是两个概念,更与“决定质询案暂缓出台”风马牛不相及。 三、质询案与议案的处理程序不同。提出质询案属于代表的个人行为,不是*或常委会的集体行为。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在于获知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情况或者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只要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满意,质询就宣告结束;如果不满意,可以再次要求答复,也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如提出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而常委会会议针对议案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按决定的要求去落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