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2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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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21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的货物销售,等等。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三、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对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决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集票收入,是指寺庙、宫店、清真寺和教学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5)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6)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服务”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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