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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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1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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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4:43
1.股东会:
不设,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也可以授权给董事会。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不可授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2.董事会:
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必须有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可以有(也是指定)。
必须有经理(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许可,不可兼职。
3监事会: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选举)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指定)。其他监事(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