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不允许撤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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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1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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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30
这5种情形分别是: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二审*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不予准许。
人民*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