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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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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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5:3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体现广州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以人为本、规划引导、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建设、交通、港务、商务、园林、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由旅*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被会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条 市、区*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区域历史文化传统、民俗以及资源特点发展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促进机制,统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第六条 市、区*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为旅游区(点)规划和配套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以及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等设施。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站点布局规划时,应当兼顾城市旅游观光点客流量的需要,征求旅*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商业步行街(区)、旅游区(点)等客流量大的区域,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的站点、设施。
旅游观光公共交通线路,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其站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旅游者的原则。第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在本市交通繁忙拥挤地段的景点、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旅游饭店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并为大型旅游车辆停靠和旅游者上下车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条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点)交通导向指示牌,由旅*政主管部门编制设置方案,纳入城市道路标识建设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构)筑物设置统一的说明标牌,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说明标牌的设置应当适应旅游观光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旅游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组织编制旅游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市旅游资源的优势、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旅游形象宣传计划;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市旅*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
区旅*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第十三条 旅*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业信息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流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和固定的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第十四条 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并加强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通报制度。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受行政处罚及有效投诉等相关信用信息。第十六条 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法定节日以及重大旅游活动举行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旅游交通以及主要旅游区的旅游接待情况等信息。
本市旅游区域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危险,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市、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