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小费是利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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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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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0
是弊那是变相坑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1
国家旅游局*法规司*张坚钟说,*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他说,收取小费在国外比较盛行,国内自古也有“小账”的做法,发生在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是对于服务满意而主动给予的奖赏,这种做法是人之常情,但违背目前旅游业的有关规定。
质监所分析:对于小费问题,国家旅游局三令五申强调导游不得索要小费。如果游客出于对导游、司机的优质服务的感谢,自愿给导游和司机小费,这是无可非议的
国家规定了导游不许跟客人要小费,但是如果客人给的话,我们无权干涉,如果是你自愿给导游小费这个没有弊可言。。但是他主要跟客人要小费就是弊,当导游向你要小费时,你有权拒绝付给。如果*付了小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举报,一经查实,你可得到两倍于小费的赔偿。如导游索要小费不成而有意刁难的话,可向有关部门或组团社投诉。
总的来说,如果导游主动给你要小费,那是不对的,他会严重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旅游业,本来人家是花这钱钱来玩的,你既然已经做了客人的导游,说明客人交的旅游费哩有这一部分,导游无权向客人要小费。所以说他收小费是不对的。但是客人主动给,就无可厚非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1
旅游购物本是旅游六大基本要素之一,但由于旅游纪念品背后不正当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旅游购物逐步成为旅游消费者不愿涉及的领域,使旅游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蒙上了阴影。本文分析了旅游购物何以成为消费者不愿涉及的黑洞及其形成的原因,探讨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度,打造健康的旅游购物之旅,充分发挥旅游购物在推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由于媒体多次爆光导游收受高额回扣、游客所购商品质量低下,旅游购物以一种极不光彩的形式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购物背后的回扣黑洞以及由此引发的导游服务质量降低、旅行社信用丧失的问题成为了旅游业内外关注焦点。由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整合而成的旅游产品有了最为脆弱和敏感的环节———购物。然而上述六大要素共同构成现代旅游活动的基本特征,排除任何一个要素都只能说明旅游业的不发达和旅游意识的不成熟。从产业经济角度来看,旅游购物是旅游消费结构中弹性最大、最具潜力的组成部分。旅游发达国家和地区旅游购物收入可占旅游全行业总收入的40%以上,以旅游业为支柱的泰国,其旅游购物所占比例可高达50%,我国香港特区号称“购物天堂”,购物更是成为香港的核心吸引力之一,而我国内陆这一数据仅为20%左右,离旅游购物消费饱和甚远。为何在旅游业急速增长,国内旅游者成为旅游消费主要支撑力量的今天,旅游购物会成为旅游者不愿涉及的黑洞?旅游购物健康之旅又在何处呢?
一、旅游购物回扣的实质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品购销中,中间商是可以收取一定量的佣金,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并且依法纳税。现阶段旅游购物的回扣在旅游商品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司机等行为主体间暗中流动和分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原本具有合理性的佣金因采取暗箱操作的方法和过高的比例而不再合理。旅游商品经营者采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额外经费的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促进自身销售额及利润的大幅增长。"账外"指不入正规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等中明确表示,进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旅游纪念品高额利润和不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我国旅游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有关法律和法规还不健全,从业人员行为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收受旅游购物回扣的现象愈演愈烈,其实质就是为销售有关商品而采取的一种贿赂行为。
二.旅游购物回扣成因分析
1.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是导致旅游购物演变为旅游消费黑洞的思想根源。
由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非常规性,旅游职业道德滞后于旅游业的飞速前进。部分人员急功近利,以旅游购物为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我国旅游职业队伍并不稳定,加之工作独立性比较突出,管理人员往往在繁忙的业务中忽视职业道德的教育,使从业人员投机心理比较普遍,追求高额回扣也就不足为奇了。
2.旅行社业内价格竞争的恶性循环导致接待企业只能从旅游购物甚至是强制性旅游购物中牟取利润。
旅行社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有两种基本方法:成本领先和差别化。由于旅行社企业技术含量低,行业进入壁垒低,产品易于模仿,差别化竞争优势难以持久,经营者通常更趋向于前一种竞争方法。受到消费者价格敏感心理的影响和价格策略带来的短期利益增长的刺激,我国旅行社以价格为杀手锏,降低产品直观价格,抢占市场。过度的价格竞争导致旅行社正常的利润难以保证,更不用说积累足够的利润进行企业发展投资。于是旅行社首先通过降低消费标准,减少景点项目来弥补损失。但旅游者投诉的压力迫使旅行社不得不采用较为隐蔽的方法将损失转嫁给游客:旅行社向导游按所带旅游团人数收取人头费;减少车辆费用的报销;从购物点索取按人头计算的联营费;取消或降低导游的工资。其结果是以上损失都从游客的消费回扣中弥补,所涉及的人和企业也就很自然的在“利益均沾”的原则上达成了“共识”,维持既有的业务经营局面和利益分配机制。
3.不合理的导游佣金制度造成导游必须通过高额回扣来弥补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差异。
在异地旅游消费中旅游者很自然会带有消费紧张感,由导游来引导旅游审美活动可以有效消除旅游消费紧张感,使旅游者的审美期望能够实现,导游也因此被誉为旅游团队的灵魂。工作中导游脑体高度紧张,承担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从理论上讲导游全年的收入应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由于旅游季节性的影响,导游收入淡旺季差异明显,旺季的高收入应该可以弥补淡季的低收入。但是目前在我国旅*业内对对导游工薪比较流行的管理方法是,导游只从旅行社领取很少的底薪或者干脆没有底薪,然后根据带团工作量的多少获得相应的带团津贴,导游的报酬基本呈现购物回扣加额外消费提成的局面。而导游职业队伍流动性强,跳槽或转行的情况很普遍,旅行社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有省略掉导游的相应福利和物质奖励。旅游业的季节性又给导游的收入带来了季节性的波动。面对不稳定的收入情况和缺乏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很多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黑”,以此弥补劳动力价值的差异和旅游淡旺季的不平衡。
4.监督乏力造成旅游购物背后的回扣黑洞难以弥补。
购物回扣数目众多,发生频率高,人们普遍认为它已经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主管部门从80年代初就严厉打击旅游购物回扣,并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导游不得收受购物回扣。但旅游购物回扣在操作上属个人行为,面广人多,背后又受到诸多群体利益牵制,因此收效甚微。购物回扣成了公开的秘密,屡禁不止。
三、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度,明确旅游购物佣金的地位,打造健康的旅游购物之旅
旅游购物的尴尬境地能否改变关系着旅游业的能否持续发展。公对公佣金制度解决了“账外”和“暗中”的问题,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它将旅行社、导游等引导旅游购物所得佣金公开化、合理化,纳入国家、旅行社、旅游商品经营者、导游、旅游者相互平衡的利益机制中,与行业监督一起导入市场,使旅游购物能光明正大的推动我国旅游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入世之际为旅游业打造健康的购物之旅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这种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1.以行业自律为基础,形成共识。旅游购物背后的黑洞藏着旅游业内长期存在的不正常经营方式。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解剖得失,这种“超低成本运作,靠回扣产生利润”的方式扭曲了正常的利益分配链,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企业经营者和导游的长远利益,必须予以纠正。具体操作上又牵涉到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职业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群体必须统一认识,明确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各项承诺,向社会公示。同时对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建立规范的合同制;按照行业协会共同认可的佣金比例,企业之间、旅行社与导游之间都以协议形式规定返还佣金的比例、结算方式等。通过这些工作为建立“公对公”佣金制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2.以统一结算为中心,形成封闭的制度。由银行出资在旅游区域建立统一的佣金结算中心。购物消费场所、旅行社和导游员全部在中心建立账户;收款点全部安装收银机与中心联网,企业与企业、旅行社与导游的佣金分配协议在中心备案,并预先输入结算程序。当发生购物交易时,佣金款项通过收银机进入结算中心,结算程序按照协议比例自动将佣金划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账户。这样就避免了企业随意规定佣金比例和导游员在现场私拿回扣的现象,保证“公对公”佣金制的运作。
3.以*为依据,形成制度合法化。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只有中介机构才能在交易中产生佣金。为此,工商部门要确定所有通过旅游局年审的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的资旅游,疗养旅游,工会和党团组织为了丰富职工生活组织的观光旅游,这是合理的,应当提倡。富裕起来的农民利用集体公积金组织旅游活动,开拓农民眼界,增长见识,这都属于福利型旅游。
4、加强国内旅游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服务条件。
(1)加强交通投资,解决瓶颈制约:多方筹集资金,吸引地方,部门、企业合资办交通;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基础设施,加强运输方式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把旅游交通与一般*通区别开,让旅游交通独立经营。
(2)制定旅游景点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开发步骤和实施方案;做好旅游市场的信息预测,宣传广告及可行性研究的分析工作,以克服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盲目性。
(4)针对国内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要多样化,富于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吸引不同的旅游者。加快二三类旅行社的发展速度。
(5)加强对国内旅游业的理论研究,统一国内旅游业的有关的统计口径,加强预测工作。
参考书目:
《旅游经济》1984格,并与旅游局联手进行培训,给经营者发放中介人资格证书。这样“公对公”佣金制的合法性就得到了解决。
公对公佣金制度是解决旅游购物黑洞的有效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类阻力,例如:旅游企业税收压力增加,行业监督能否配套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利益有关各方积极配合,但最终必定要落在旅行社*改革上。公收佣金制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关键在旅行社。这一制度的建立既是解决了萦绕在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多年的黑洞问题,也为旅行社提供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契机。在利益机制中旅行社是连接各方的关键因素,如果缺乏约束机制和内在的动力,再好的制度也难推行。所以在开展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同时,应继续抓好旅行社的*改革,规范经营行为,从根本上理顺利益分配机制,堵死产生违规行为的利益“黑洞”。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2
即是弊也是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23
国家旅游局*法规司*张坚钟说,*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他说,收取小费在国外比较盛行,国内自古也有“小账”的做法,发生在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是对于服务满意而主动给予的奖赏,这种做法是人之常情,但违背目前旅游业的有关规定。
质监所分析:对于小费问题,国家旅游局三令五申强调导游不得索要小费。如果游客出于对导游、司机的优质服务的感谢,自愿给导游和司机小费,这是无可非议的
国家规定了导游不许跟客人要小费,但是如果客人给的话,我们无权干涉,如果是你自愿给导游小费这个没有弊可言。。但是他主要跟客人要小费就是弊,当导游向你要小费时,你有权拒绝付给。如果*付了小费,可向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举报,一经查实,你可得到两倍于小费的赔偿。如导游索要小费不成而有意刁难的话,可向有关部门或组团社投诉。
总的来说,如果导游主动给你要小费,那是不对的,他会严重的影响我们国家的旅游业,本来人家是花这钱钱来玩的,你既然已经做了客人的导游,说明客人交的旅游费哩有这一部分,导游无权向客人要小费。所以说他收小费是不对的。但是客人主动给,就无可厚非了。
打字太麻烦了,打的手累,希望你会满意,记得加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