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30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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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5:40
: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