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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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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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12: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自治区户籍居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等被确认的行为人。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坚持*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与经费保障措施,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负责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
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支持。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以及奖励和保护的相关活动。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
(四)救人、抢险、救灾;
(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举荐见义勇为,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线索。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主动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自治区设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信息平台和申报、举荐电话,向社会公布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等信息。第十四条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受理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第十五条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经调查核实,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将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予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确认。第十六条 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自治区户籍居民在自治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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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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