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1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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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14:58
一、 公司法 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2018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 诉讼 ,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 债务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未进行 清算 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 财产保全 或者 证据保全 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 股东变更 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人民*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 债权人 。 第六条 人民*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受理 公司清算 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企业的合法商业行为,对正规合法经营的商业秩序和提升经济发展水平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在进行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员工和公司的运营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给公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