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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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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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9:59
第一条 为实施《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加强管理、严格*的原则。第四条 市*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养犬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分为重点*养犬地区和一般*养犬地区,其范围是: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东山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养犬地区。其他地区为一般*养犬地区;
(二)一般*养犬地区内的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和职工住宅区为重点*养犬地区;
(三)重点*养犬地区内的芦草沟乡、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后峡地区、104团农牧连队及小地窝堡、四道岔、乌拉泊检查站、东大梁村、漂染厂、八道湾煤矿所形成的区域以外地区为一般*养犬地区。第六条 重点*养犬地区内个人登记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2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第七条 居民应在养犬10日内,持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经居住地*派出所注册登记,到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缴纳养犬注册登记费,领取《养犬证》和犬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到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一)单位因看护仓库、工地、贵重物资存放场地等警卫工作;
(二)从事犬类培育、繁殖、试验、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
(三)外国人养犬的。第九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第十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第十一条 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并缴纳了注册登记费后,转让他人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养犬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人民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三)重点*养犬地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响公共卫生。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经营者应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书,分别向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第十五条 进行犬类交易的,必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严禁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交易。
需要运出本市的,应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凭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方可承运。第十六条 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养殖、犬类展览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不发生犬类伤人和其他事故。第十七条 养犬者应定期为犬注射疫苗。幼犬每年注射免疫4次,成年犬每年注射免疫2次。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机关予以没收,并可以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市兽医检疫、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