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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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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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9:18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按税收*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