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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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2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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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5 23:4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遵循宏观*、市场导向、*激励、技术进步、全社会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根据国家的能源发展和节能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中长期规划,完善节能*措施,建立健全节能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第五条 县级以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负责,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保障和支撑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纳入*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第六条 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树立节能新风尚,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节能监督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 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禁止建设的耗能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我省的相关措施,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制定我省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额指标的;或者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额指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进口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用能产品节能认证;产品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享受国家及省的有关优惠*。
未经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认证标志。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 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 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 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根据节能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能源检测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能源检测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检测。
能源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不得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被检测单位不得拒绝检测。检测费用由委托检测的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