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人确定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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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26
一、老年人监护人确定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人民*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
因此,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27
现实困惑
孙先生是一位个体经营者,其妻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他的三个子女早已成家。妻子去世后,孙先生的子女很少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后经朋友介绍孙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来孙先生的子女对其不闻不问,对此孙先生非常失望,于是孙先生指定李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在一次突发疾病后,孙先生卧床不起,于是李女士承担起了其监护人的责任。得知此事后,孙先生的子女每天都到家里吵闹,对李女士的监护人的身份提出反对,孙先生的子女认为老人并不需要监护人,所以其指定李女士为监护人是不合法的。
律师答疑
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孙先生选定李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子女的反对是无效的,李女士应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
法条链接
《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法理荟萃
监护人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妇女等一并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地位,法律对其予以倾斜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