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四五十年的房子拆迁了,院子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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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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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7 15:15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怀政〔2011〕53号和怀政〔2014〕2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如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怀唐路,西至夏郢路,南至纬三路,北至县电视台宿舍楼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具体见拆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城关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被征收人的思想、稳定工作,怀远县住建局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安置方式及房源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搬迁先后顺序就近选择安置房。
四、签约期限及过渡期限
签约期限: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
过渡期限:30个月。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产权调换
以产权证作为选房和分户依据,按照拆迁房屋原面积、户型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20平方米,按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在1999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40%;超面积部分按该地块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2)无合法产权证件,而且在1999年地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的,也可进行安置,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该地块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1)、(2)类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超面积部分按征收面积的5%予以优惠,优惠标准为建安价。
1999地籍图和二调图上有标注的房屋使用的土地,应属于拆迁户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私自占用单位土地、他人土地建设的房屋,只享受残值补偿,不予安置。
(3)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独立院落住宅户,其房屋面积小于容积率1.0所计算面积的,按容积率1.0计算应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之间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按附表一规定价格计算。
2、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按货币补偿市场指导价4200元/㎡减去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付的结构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取得与其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并正在从事与营业执照相符的经营2年以上的房屋,主动配合拆迁的,沿怀唐路的第一自然间可以认定为门面房,其余实际从事经营的,可以认定为经营房,按非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沿电视台巷、粮站巷等小街小巷的,可以认定为经营房,按规定比例折换成住房进行产权调换。
不配合拆迁的,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按批准用途报请县*下达征收决定;无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将非住宅房置换成住宅房进行安置,按置换后的面积核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享受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费,具体置换比例见附表。
1、产权调换
等面积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旧房建安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超面积的,按该地块商品房销售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
(三)原县农机局和荆山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原县农机局和荆山粮站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县农委、粮食局等单位确认产权归属后,按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1、公有房屋(含局办公用房、下属企业房屋及出租房屋),由县农委、粮食局牵头,县国资局配合,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职工居住单位公有房屋的,按照房改*房改后,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3、职工经单位同意建设的房屋,在1999年或2008年地籍图上有标注的,主动配合拆迁的,可以给予补偿安置。不同意按补偿方案拆迁的,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4、职工居住公房已参加房改的,按房改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5、在1999年和2008年地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配合拆除的,给予残值补偿,不予安置。
6、个人需缴纳的房改资金由县房改办核算后由征收工作组商县农委、粮食局研究确定具体标准。
(四)附属物的补偿按县*文件执行。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从其搬迁之日起支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6元;家庭作坊、仓库和办公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般营业房和小街小巷内临街营业房每平方米每月11元。
搬迁补助费标准:每平方米9元/次。
(六)奖励和补助
1、拆迁户在动迁后20日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动迁后30内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超过期限的,不给奖励。
2、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按多层计算。
六、相关*及事项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且2008年地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积极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经过批准的临时建筑,按评估残值价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1999年以后无合法审批手续、2008年二调图上有标注,但不配合拆迁的房屋或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按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征收过程的“五公开、三统一”:*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七)本方案只适用于农机局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八)本方案由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