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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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1:50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试用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则需要受限于以下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认定,口径不一。
有的*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试用期次数的*规定。法律系从主体的角度强调对试用期次数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等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
有的*认为,因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间表现不佳,经劳动者同意后,可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且用人单位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延长试用期间工资的,该操作可被认定为合法。
三、试用期是劳资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一个双向的过渡期。虽然《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没有规定这“一次试用期”的约定方式。于是现实中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暂定为1个月,双方同意按照劳动者表现进行调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等灵活性约定。根据仲裁和司法实践,劳动合同的这种约定并非一定违法,需要关联试用期考核、劳动者确认情况、工资发放标准等具体操作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1:50
不可以延期。试用期一般在1-6个月之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无故延长员工的试用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一般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超出这些时间就属于违法行为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1:51
可以的,如果公司和员工进行了协商,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当的延长试用期,但不能超过三个月。法律规定所有公司的实习期是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1:52
在经过协商之后是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的,但是最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到6个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适用期限最长为6个月时间,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还需要缴纳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