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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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4:39
关于*电子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2.*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第五条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第六条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