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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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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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323号咨询电话:12333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诊治门诊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参保人个人自付(包括自费)的部分,由参保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患有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病种目录》中疾病的,凭以下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病种核准手续,社保中心开具《珠海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病种费用结算通知单》给参保人:1、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2、门诊病历;3、相关检验、检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