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3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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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11:33
法律分析:(一)确保*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件注册登记,骗购*。
(二)分类进行*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定额*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