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团籍的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4 14:3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7 18:14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1、理想信念缺失,*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4、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国*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
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