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9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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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1:00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三、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省*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逾期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实施地下水禁采前,省*应当逐年核减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总量,下达开采计划。苏锡常地区各级*应当将省*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进行合理分配,逐级下达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开采的,除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加收二至五倍的地下水资源费外,同时应当核减其下年度取水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六、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水表等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七、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省*的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但免于申请取水许可和法律、法规以及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除外。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地下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八、省和苏锡常地区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加快地面水厂和管网建设,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改水和节水工作,提高水重复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