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8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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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2:05
2000年11月通过的《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应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并应把该公约第2条规定的所有严重的犯罪(即能被处以至少剥夺4年以上自由刑或更为严重刑罚的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我国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该公约,2003年8月,全国*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12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公约》,该公约第23条规定了“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联合国反*公约》规定的洗钱罪的对象范围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对象范围要广得多。《联合国反*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寻求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同时,《联合国反*公约》第23条第2款第2项还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至少将其根据本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