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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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0:15
一、根据2002年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90日内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
二、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后,向申请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