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第一季度交企业所得税时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可到第二季度又被改成25%,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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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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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9: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 (成文日期:2009-04-24 ):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文江苏省国地税都有转发文,在此文出台前(2009年04月24日前)全国各地不管是否是查账征收企业或核定征收企业,只要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是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此文发布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取消的税率优惠。
此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新法实施后,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不享受税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