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1 07:1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5:12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 起诉到* 的自诉案件,人民*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