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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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8:39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 户口所在地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四、具体问题 1、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补助或未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特殊困难,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临时救济。 3、未转正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4、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有变动时,应从迁移之下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5、过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从本文下达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过去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符合本规定享受补助条件者,从批准之月起给予补助。本文下达后死亡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从工作人员死亡之下月起执行。 6、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规定执行。 7、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人员,其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执行晋人险字〔2000〕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8、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 五、审批权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由死者遗属本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审批;市、地所属单位,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所属单位,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经费开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救济费,按现行*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