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30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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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0:59
法律分析: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五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办案需要。
法*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法*额由最高人民*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官、一级*官、二级*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