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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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2:02
法律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