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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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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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1 12:30
10、清末官制改革
是清*在20C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后推动的一项行政改革措施,仅是对清原有行政*作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主要内容仅涉及*一些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称呼之号的改变。
(1) 以巡警为民政之一端,着改为民政部。
(2) 户部改为度支部。
(3) 将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
(4) 将兵部改为陆军部,并将太仆寺、练兵处并入。
(5) 将刑部改为法部,责任司法。
(6)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7) 将工部并入商部,改称农工商部。
(8) 轮船、铁路、电线、邮政应设专司,着名为邮传部。
(9) 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10)原已设立的外务部、吏部仍旧。
11、《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
(1)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及对新潮流的跟进。
(2) 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以示在体例上的改进。
(3) 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确立了罚金(10等)、徒刑(1-3年,5等)、流刑(3等)、遣刑(2等)、死刑(2等)新的刑罚体系。
(5)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12、《大清新刑律》(专门刑法典)
1)是清*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基本特点: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从技术层面上看,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评价:单纯从技术角度来看,其应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专门刑法典,但对于传统旧律的基本精神并无根本性的改动。最终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极端保守的“暂行章程”五条附于新刑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