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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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3:45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通行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邻地通行权为相邻权,而不是独立的他物权,无需登记;通行地役权可单独抛弃,并可因时效消灭,邻地通行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始终,不得抛弃,也不因时效消灭,通行地役权是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权利,而邻地通行权则限于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须的通行。
相邻通行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取得为无偿;
通行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而产生,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按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通行人都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如因通行造成邻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对通行地役权,当事人于设定时还可以约定对供役地的补偿额及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