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负责制是出自于哪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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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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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26
今年出台的9项新政是对去年1月起施行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细化落实。如《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管理办法明确的“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而立,《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也因管理办法提出的“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而生。
至此,雄安新区已搭建起覆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履约、行政监督等环节的管理网络,初步构建起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制度体系。而雄安新区建设作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其制度建设也将给各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树立标杆。
1、准入监管
雄安新区实施的准入监管以资格审查监管为核心,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对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活动进行监督。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资格审核与监督办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由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及综合协调,确保参与主体合法合规。
为落实管理办法创新提出的“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试行)》聚焦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规范了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及标准,一方面保证资格预审的有效,另一方面也避免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监管
在管理办法“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的基础之上,9项配套管理办法中的首发文件——《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负责人。因此为充分维护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异议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招标人依法受理和处理异议,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响应管理办法提出的“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从业规范、活动原则等,一方面强化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为管理办法提出的“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机制的有序运作创造条件。
3、投标监管
继去年8月取消新区本级*采购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后,《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围绕现存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了管理规范,通过规定实行专户管理、明确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等,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归还。
在管理办法基础之上,《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丰富了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情形,包含两个或以上不同专业工程/服务类型的项目亦可接受联合体投标。此外,联合体投标管理办法也细化了联合体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强化投标义务履行还规定“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信用监管
雄安新区从标后评估和黑名单制度入手推动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旨在以创新的事后监管提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围绕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块“拼版”,《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后评估机制的适用范围、评估内容、工作程序、结果运用进行了规范,以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及各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工作质量、执业水平的事后监管。其中,后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将有力地约束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
《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57条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以对招投标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建立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构建“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信用联合奖惩格局。
此外,针对雄安新区统一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河北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还制定了评标专家入库标准和行为准则,对评标专家实施严格的选拔、聘任、考核、解聘等动态管理。
招标投标监管在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中处于龙头地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质量与效率更是直接关系建筑监管的综合效益。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实以及配套管理办法的下发,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不断提高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也将为雄安新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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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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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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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3:28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招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 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②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④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⑥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⑦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⑨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 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回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 招标人的行*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对于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之中。
1) 招标人需承担行*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③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④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⑤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⑥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⑦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⑧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⑨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⑩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⑪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招标人承担行*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② 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同规定处以不同数
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 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
(3)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