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0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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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0:1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上边第四十七条(一)规定从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方面分析:“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互相之间是用“顿号”分开的;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之间却是用“逗号”分开的。前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对前三者任何之一起诉应该没有诉讼标的的*,只有最后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从中文文字、标点符号用法和语法上分析,是否应该是这样理解、分析和执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