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0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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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6-20 07:29
恩格斯认为:法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因而不是表达绝对的意志自由,但人能认识规律,所以法可以表达相对的意志自由,在政治社会中,自由通常要有法律的限制。
法律维护个人自由与整体自由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的意志自由,是其责任的基础,一旦社会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定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这种现象又以商品交换超出一国的界限这个经济条件为前提。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12:59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