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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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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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7:38
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令第229号)
《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秦淮区*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是秦淮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3、第六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需挖掘、占用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门领取挖掘、占用执照。挖掘、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
4、第七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经营。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
5、第八条修改为: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凡需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当服从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营业。
6、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删除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工程维修车等车辆除外。
9、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