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并未提及工资报酬,这算正式劳动合同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12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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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03
一、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来说,虽然书面的合同文件中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但双方口头达成一致的话,也应当视为就劳动报酬订立了一个协议,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虽然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该条第二款,并不否定口头协议的效力。但前提是你必须证明双方已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达成了一致。
二、如果 你不能证明,那么根据 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书面的合同文件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不能仅因此认为合同就违法了。因为可以通过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规定等方式来确定劳动者应得了劳动报酬。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03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书面的合同文件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不能仅因此认为合同就违法了。因为可以通过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规定等方式来确定劳动者应得了劳动报酬。
参考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03
劳动合同有效,工资待遇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或者按照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待遇支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04
合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05
可以主张补发约定的那部分工资,合同是合法的,但是缺乏必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