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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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3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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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1:05
参见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http://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73&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