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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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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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4:45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立案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